(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有必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四)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要切实降低防雷装置检验测试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五)各部门要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拆分多个部分重复进行防雷许可,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要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保证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雷行政许可、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测试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要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四)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和完善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纳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组织做好地方防雷机构改革工作,增强公益性服务能力。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在开展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联的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气象部门要在2017年2月28日前与有关部门完成交接工作。以2016年12月10日为时间节点,对2016年12月10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仍由气象部门完成,但需依据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流程和办事指南做好后续技术服务工作。
(四)各级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逐步加强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基础业务体系建设,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探讨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科技支撑能力。组织并且开展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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